不良行為是為什么清楚的合同條款對品牌和名人許可合作伙伴關系的成功至關重要的原因。正如本杰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曾經說過的那樣:“樹立良好的聲譽需要許多善舉,而失去聲譽只有一個不好的習慣。”
北京品牌設計公司測試規則和界限,有時會打破規則,接受規則并尊重規則是人類的天性。我們一生都面臨規則和協議。我們很早就了解到協議可以促進信任,并且在發生爭議時我們可以充分了解其價值。
合同簡史和名人宣傳權
漢mura拉比法典于公元前1750年制定,是最早,最完整的書面法律法規之一。《漢穆拉比法律法典》匯集了282條規則,建立了商業往來的標準,并設定了滿足司法要求的罰款和處罰。北京品牌設計公司人們處理合同和解釋合同條款已有3,700多年的歷史。違反《漢mura拉比法典》可能會導致您迷失方向;在當今世界,它會讓您感到失去頭緒。
北京品牌設計公司法律的宣傳權和保護權
公開權(ROP)在1953年至1954年之間開始發揮作用,是每個人控制其身份的商業使用的固有權利。ROP沒有其運營所依據的聯邦法律;沒有統一的聯邦保護標準。ROP在各州法律下得到認可,北京品牌設計公司并且各州的解釋有所不同。名稱和肖像大多受國家法規和普通法保護。
其他方面可能因州而異。并非所有國家都承認聲音,舉止和其他形式的圖像。因此,制造商需要牢記這些細微差別(尤其是在考慮“并行開發”某些會使普通民眾感到困惑的風險時)。北京品牌設計公司在進行合同談判時,應謹慎行事,以弄清將被許可使用的所有潛在無形資產,并注明合同法律所適用的國家。
名人許可和代言合同
北京品牌設計公司最近遇到了Pryor Cashman合伙人Ken Schulman。Ken的業務包括名人和企業品牌開發,版權和商標保護,訴訟,仲裁以及一般的企業和商業咨詢。
肯說:“根據可交付成果,您可以簽訂10頁,22頁或100頁的合同,并有合理的規定和要求的活動時間表,通常雙方都應真誠行事。” 我們討論了雙方如何冒險;被許可人的財務和名人聲譽。“大多數名人許可交易本質上都是交易性的。” 一個定義了藝術家應該做什么,如何做以及同意付款條件。例如,如果名人要使用其社交媒體來推廣許可產品,則可以協商是由許可人準備內容以供藝術家批準,還是由藝術家團隊中的某人提交許可人批準。
一切都是談判–財務,批準權,激活和終止。雖然術語是驅動力,北京品牌設計但雙方都基于聲譽和關系參與。
Octagon運動員與房地產營銷副總裁Jennifer Keene表示:“名人不讓自己有空并沒有幫助任何人。” 她繼續說:“當我與某個品牌建立合作伙伴關系,而我的客戶時,我想要的最后一件事是使資產(例如生產工作或外觀的時間等)變得未得到利用或未得到充分利用。我希望合作伙伴利用這些資產,并了解與名人代言人合作對品牌的影響。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的協議中都有一些保護措施,可防止品牌受到名人的追捧,但永遠不會跟進。對于人才的使用條款,有“盡力而為”的規定,以便他們能夠充分履行合同義務并事先得到通知,并“取決于其專業能力”。當然有一個灰色區域,”詹妮弗繼續說道。“不過,從人才方面來說,我們通常會包含一項規定,規定品牌未能從人才那里請求服務并不能為品牌提供終止交易的理由。”
北京品牌設計公司在發生錯誤之前和之后應該做什么
在北京品牌設計公司的整個職業生涯中,我訓練過的直接報告要與法律,財務和會計部門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并且始終對您的公司溝通和公關團隊友善。我的建議包括但不限于:
總是去找準備好的事情討論您的律師,并陳述您要尋找的律師。想象一下,您的律師正在查看需要回電的10個人的清單。您如何塑造自己的品牌,使其躋身榜首。成為愿意討論的人。如果您不知道要采取什么措施,至少要準備好討論有風險的資金和/或可能發生的公關災難。
當有風險發生時,請不要等待提醒您的法律,財務和會計以及公關部門。
尊重您律師的時間。我曾經與在NBA期間簽訂合同的內部律師“達成協議”:每千美元最低合同保證金為一分鐘。
以下是建立名人許可合作伙伴關系時應考慮的一些其他想法和注意事項。
有關付款時間表,營銷要求和產品批準的條款
如果除最低保證外還有銷售目標,是否有必須遵守的相應時間表?如果名人沒有在制造商的銷售和生產時間表內批準產品,那么后果如何?如果被許可人未按時提交樣品怎么辦?有治療方法嗎?
如果制造商裝運的批準產品的質量標準與批準的產品相比有重大變化,從而導致銷售和PR問題,那么該怎么辦?什么定義了重大變更?
北京品牌設計公司如果被許可人有最低營銷支出要求,那是為了什么?例如,說有年度最低廣告支出要求,是“新的還是舊的”產品?產品是常綠的還是趨勢?
為了討論起見,例如說協議的產品是季節性服裝,有兩個地板(春季和秋季),期限為五年,制造商已同意每年在營銷上花費50萬美元。弄清每年的營銷支出需求之間的關系。例如,如果某名人不批準該新季產品系列,那么被許可人是否免除了當年的銷售支出義務,即被拒登的產品本應在零售店銷售?250萬美元的營銷預算可以在整個期限內(而不是每年)支出嗎?跨抵押可以接受嗎?保護雙方的通知規定有哪些?這些規定是否得到滿足?